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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的下达,伸向生态环境的“黑手”被切断,荣成市一名男子污染环境案得到解决。该男子不仅被判刑和罚款,还被判赔偿68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发布了该案,引导公众关注环境资源,用法治的思维和手段解决环境纠纷。


文本


非法处置废油构成环境污染罪


自2018年3月起,被告张在荣成区经营占地6亩的废机械拆解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废机械的销售、拆解和处置,并将废机械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液压油)收集并储存在油桶中。在作业和拆解过程中,张未采取地面硬化处理,也未采取防渗、防漏、防雨、防晒措施,导致溢出的废润滑油直接渗入地表,造成了严重的土地污染。

获刑且赔偿!男子非法处置废油污染环境一案尘埃落定


2018年10月22日下午,张废旧机械拆解场被依法查处,现场查获废润滑油23桶。据荣成区环保局介绍,张收集的废润滑油(废液压油)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为hw08,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生态环境破坏鉴定,张某废旧机械拆解厂土壤受到废机油的严重污染,其中镍的最高浓度超过4.36倍,铅的最高浓度超过3.32倍。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张上述行为造成的污染土壤总体积为800.04立方米,土壤修复费用为40万元,场区23桶废机油处置费用为4.725万元,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为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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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了环境污染犯罪,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犯环境污染罪,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赔偿国家损失人民币68.727万元(其中土壤修复费40万元,危险废物处置费4.725万元,环境损害评估费24万元)。张拒绝接受上诉。2020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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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陈述


用法治切断污染环境的“黑手”


本案被告张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多万元,严重污染环境。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污染者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检察院起诉破坏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时,可以附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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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严重的环境污染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实际价值的减少、为防止污染扩大和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因徇私舞弊污染环境被依法严惩。他不仅坐过牢,而且还赔偿了经济损失。可以说,得不偿失,教训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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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和青山是金山银山。人类和自然是命运的共同体。此案为我们敲响了环保的警钟,警示大家树立主人翁责任感,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只有保护环境,尊重自然等理念,真正形成广大人民群众心中有内化、形式上有外化的自觉行动,才能为保卫蓝天、碧水、净土而战。

来源:揭阳新闻

标题:获刑且赔偿!男子非法处置废油污染环境一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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