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02字,读完约4分钟

为了讨债,受害人被以暴力手段非法拘留长达46小时,受害人在拘留期间遭到任意侮辱和多次殴打。近日,我市成功破获一起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抓获涉案人员11人,其中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抓获。

今年6月5日晚23时左右,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白塔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儿子袁默红已被带走拘留,并要求警方外出营救。值班警察立即向派出所所长报告警情,并向工业园区分局报告。分局领导了解情况后,高度重视,指示白塔派出所尽快安全解救被非法拘留人员。警察局很快组织了警察部队,并在一夜之间展开了调查。

我们的城市最近成功地摧毁了一个参与黑与恶的犯罪团伙

经过调查,办案民警初步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袁牧宏与其他人合伙经营二手车,因资金不足向郭牧雄借了78万元,向袁牧龙借了84万元,向袁牧奇借了5万元,但在事发前他从未归还所借的钱。为了讨债,6月4日晚,郭谋雄聚集多人,强行从揭阳工业园白塔镇金沟村袁谋红经营的二手车经销店带走,并以非法拘禁的方式逼其还钱。经过全面调查,办案民警迅速掌握了涉案人员的身份和活动轨迹,并于6月6日晚6时将其抓获。在揭西县渑湖镇白塔镇金沟村和一家宾馆成功逮捕了包括郭谋雄在内的11名涉案人员,并成功救出了受害者袁默红。

我们的城市最近成功地摧毁了一个参与黑与恶的犯罪团伙

经讯问,公安机关发现,6月4日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郭谋雄等人强行将被害人袁谋宏带走,并多次变换场所非法拘禁他,脱衣侮辱他,多次用威胁、恐吓甚至殴打的手段强迫被害人借钱还债。在此期间,袁谋宏被带到绵湖镇公山村的一个水库。犯罪嫌疑人命令他脱下衬衫,以半蹲半站的姿势泡在水里;嫌疑人还将袁默红带回家中,威胁说如果他不还钱,就带走他的妻子。袁默红于6月4日晚8时被强行带走,并于6月6日晚18时成功获救。他被非法拘留了46个小时。

我们的城市最近成功地摧毁了一个参与黑与恶的犯罪团伙

目前,由于涉嫌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郭慕雄、袁慕琦、袁慕龙、王、王慕珍、王默江、王、黄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其他三名涉案人员未满16岁,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分别给予了严肃教育。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声明

俗话说,“借钱还钱是很自然的”。根据法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违约债务,如通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现债权。但是,如果采用的方法不当,以非法手段索取债务,就会由合理变为不合理,甚至构成犯罪。

因此,在处理此类债权债务纠纷时,当事人必须掌握自由裁量权,依法合理处理,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如本案中的郭慕雄、袁慕龙、袁慕琦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当地法院,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实现债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是,郭谋雄等人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甚至伤害债务人的身体,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经鉴定,袁谋宏受了轻伤。这种行为违反了刑法,涉嫌非法拘禁。此案正在审理中,最终结果取决于法院的判决。

我们的城市最近成功地摧毁了一个参与黑与恶的犯罪团伙

律师建议每个公民都应该了解、理解、遵守和运用法律,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不懂法律或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触犯法律。

广东金鑫律师事务所

姜立强律师

■相关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禁闭或者其他胁迫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殴打或侮辱的人将受到更重的惩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取得债务而非法拘禁或者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揭阳新闻

标题:我们的城市最近成功地摧毁了一个参与黑与恶的犯罪团伙

地址:http://www.jydingliang.cn/jyxw/6940.html